宿迁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在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行为,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我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领导干部指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部门负责人。
第三条 全院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清正廉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廉洁奉公自律的模范。
 
第二章 廉洁自律行为规范
第四条 领导干部要廉洁奉公,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的影响为个人及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不能违反人事管理制度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以权谋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基建、维修、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
第八条 领导干部应模范遵守教学、科研、学术等道德规范和规定,禁止在教学、科研和学术活动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
第九条 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招生考试纪律,认真落实招生考试政策,严格按程序操作。
第十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参与经济活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能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浪费公款公物。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院党委负责组织实施。院纪委协助党委认真抓好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要发挥党代会、职代会、工会、教职工、民主党派、群众监督作用,对贯彻实施本规范进行民主监督。
第十六条 要将学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作为民主生活会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要列为干部年终述职述廉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作为干部任免、奖励的重要依据进入廉政档案。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规范,依据有关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视情节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院党委集体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由院党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