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规范进行,参照西安外事学院人事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人事工作由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董事会、校务会对人事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分工负责。

    第三条 学校人事管理工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服从和服务于学校发展建设需要。

    第四条 人事部门应加强与各二级院系、处(室)的沟通与协作,密切联系教职工,在调查研究和解决问题过程中不断推进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五条 部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编制配备,应本着“结构合理,进出有序,人尽其才,精干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划以及编制规划的结构性调整,须经由院务会研究,董事会审定。

    第七条 人事部门应按照编制配备的原则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对各二级院系、处(室)人员编制配备进行核定调整。

    第八条 人员编制配备的核定调整工作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经董事会批准可随时进行。

    第九条 二级院系、处(室)应按照批准的人员编配方案配备和使用人员;编配方案需要调整或人员使用需要调配的,须经董事会批准方可进行。

     

第三章  人员聘用与任免

    第十条 人员聘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聘用前必须进行考核,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 校级干部和二级院系负责人的聘用与任免,由董事会决定;处级、正科级干部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聘用与任免,由院务会研究,院长批准;其他人员的聘用与任免由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院系、处(室)提出意见,院长批准。

    第十二条 聘用与任免的人员须符合工作岗位所规定的任职条件;人事部门和有关的院系、处(室)均负有审核、考察的职责。

    第十三条 财务和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聘用与任免由董事会考察审定。

    第十四条 对新聘用的人员原则上应约定试用期,大学毕业生应设定见习期。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代表学院与新聘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

    第十六条 二级院系、处(室)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两年,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连任。

    第十七条 受聘用人员在校工作最高年龄为:教师系列一般65岁;工勤人员一般男60岁、女55岁;行政管理人员一般男65岁、女60岁;校级干部、业务骨干可延至68岁。延长工作年龄限制的,须经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人员调配与交流

第十八条  按照有利于发掘潜能,有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有利于人才成长的要求进行人员调配与交流。

第十九条  人员的调配与交流应根据工作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按程序进行。

 

第五章  人员工资与福利

第二十条  以充分体现公平与工作效率为原则,以吸纳、留住和激励人才为策略,建立不同岗位、不同类别、不同职务的工资标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人员工资由基础薪金、职务津贴、绩效工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伙食补贴等项目构成。

第二十二条 根据人员的不同类别,分为年薪制工资、月薪制工资、时薪制工资等薪酬制度,工资按月结算发放。

第二十三条 安排值班和加班工作的人员,按规定发给值班费和加班补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五条 所有聘用人员,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安排享受假期或轮休。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采取积极措施,不断改善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管理岗位,完善管理体系,实行分级管理、岗位负责制。

第二十八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干部管理责、权、利相结合的机制。

第二十九条 人员考核分级实施,学校和工作部门各有侧重,以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各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依法实施奖惩。

第三十一条 人事部门应根据学校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考勤、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十二条 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由人事部门负责拟定,报董事会或校务会研究决定,各工作部门拟定的业务性、操作性规章制度,涉及人事工作的,须报人事部门审定、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