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严肃学校纪律,规范教职工行为,引导教职工依法按章履行岗位职责,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职工队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依法按章履行职责、爱岗敬业、潜心治学、锐意创新、感恩奉献、教书育人的行为品德应予以支持和保护。

第三条  教职工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工作敷衍、道德败坏的行为,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坚持公平、公正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第五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学校依据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同时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编在职的教职员工。

 

第二章  行政处分种类

第七条  教职工行政处分的种类与期限: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撤职(或降级):视其表现可在24个月后适当调整岗位,但不得恢复原职务(或级别);

(五)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教职工受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后,不得再次聘用。

第八条  教职工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包括行政及专业技术职务)和工资级别,不得在年度考核或综合性评比中评选优秀。

第九条  教职工受警告处分的,连续扣除两个月全额奖金;受记过处分的,连续扣除四个月全额奖金;受记大过处分的,连续扣除八个月全额奖金;受撤职(或降级)处分的,降低职务等级(或薪资级别),视情节调离工作岗位。对有职务聘期的,其职务聘期同时解除。

第十条  教职工受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期满后可以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或薪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十一条  教职工同时犯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或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应从重处分,原则执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十二条  教职工二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酌情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其他负有责任人员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十五条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能及时改正和主动挽回损失的,可以酌情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符合岗位责任追究情形的,对责任人按学院《岗位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给予处分。属教学事故的,依据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教职工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由国家司法机关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所得财物应退还原所有人或持有人;属于学校财产以及无法退还的,由学校财产管理部门收缴。

 

第三章  违法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八条  教职工违法犯罪被国家司法机关判刑的,学校同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造成不良后果及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撤职(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个人或少数人,超越规定职权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学校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的;

(三)违反规定应回避而不回避,影响他人公正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调离岗位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拒不接受组织审计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

(六)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一)不按章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事故、灾害、事件或案件发生的;

(二)发生事故、灾害、事件或案件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负有款物或文档管理职责而疏于管理,致使致使款物或文档被贪污、挪用、遗失、损毁等的;

(四)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在规定工作时间迟到早退或上班或值班时间擅自脱离工作岗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无故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六)在招生、考试、学生优、助学金和奖学金评定、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七)工作失职,对学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严重违反国家政策及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在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他人;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三条  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给学生和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四条 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五条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或销毁举报信件,或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降级)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工作机密,或者泄露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规定,在其他组织或单位实质性兼职兼薪工作;在工作时间或者利用工作之便,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的,酌情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教学敷衍态度恶劣,言行失范,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二十九条  严重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败坏,对学校声誉、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社会法纪,参与封建迷信、吸食毒品、淫秽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在工作时间赌博,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及其他便利条件屡教不改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二条  对教职工的处分,由院务会议研究决定。人事

管理部门代表学校承办处分事务,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十三条  必要时,由学校委派人员成立违纪调查工作小组,负责违纪事件的取证调查工作。教职工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处分权限作出暂停职务决定。

 

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教职工进行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校委派人员组成违纪调查工作小组,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调查,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主管机构报告。

(二)学校安排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对教职工违法违纪行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撤销事件的处理决定,由院务会议研究作出,院长签批。

(四)学校将处分决定以行政公文或书面通知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以起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

(五)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本人签字后将有关材料归档。

(六)受处分的教职工期满解除处分的,由人事管理部门按规定执行,并及时通知其本人。 

第三十五条  对教职工违法违纪事件进行调查的工作小组,应当由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人员组成;接受调查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情况。

第三十六条  执行或者参与教职工违法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委派机关发现执行或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做出回避安排;被调查的教职工以及与事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属近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事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十七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调查之日起一周内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八条  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部门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本人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签章)、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教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等。    

第三十九条  处分、解除处分自决定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申诉

第四十条  教职工对处分决定有异议时,根据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条例》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