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端正工作作风,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正常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2010年以来执行的《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和《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修订、完善本规定。

第二条  考勤管理制度包括考勤统计、上报、公示、督查、请假和销假等内容。考勤管理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接受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校结合工作实际,规定寒、暑期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教职工休假时间和期限等事宜。

第四条  教职工作息时间,按照学校统一颁布的作息时间表执行。

 

第二章  考勤范围

    第五条  全校在职在编人员(含实行聘用制和劳动合同制人员),一律纳入考勤管理范围。签订劳务协议人员,以完成具体任务为工作期限要求,不在本考勤管理范围之列。

第六条  全校教师、管理干部、科研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 按照不同业务要求,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作息制度。在工作时间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其他事务。

第七条  专任教师必须遵照学校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授课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并应按照要求参加学校或所在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校正常教学工作时间内无教学任务安排的教师,应以备课、辅导、批改学生作业、科研或业务学习等内容为主,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学校。各教学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制定专任教师考勤管理实施细则,对教师上课、科研及参加各项业务活动情况进行考勤。

专职科研、教学研究岗位人员,以本人各阶段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为基础,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考核、考勤;未经学校批准,专任教师、专职科研岗位人员,不得在校外有实质性工作兼职(不含学术、社会团体等虚职)。

第八条  在校内承担多个岗位工作任务的人员,应按要求合理分配各兼任岗位工作时间,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此基础上接受各相应岗位规定的考勤管理。

第九条  校外兼课教师的考勤管理工作,依据本人所承担的教学任务要求,执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请假及薪资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类别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工伤假、公假等。

    (一)事假:指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各类假期外,确需占用工作时间、离开工作岗位,办理个人事务,或者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由本人申请并获批准的假期。未经学校统一安排,教职工需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培训、进修无法完成本岗位规定工作任务的,按事假对待;学校另有规定的除外。

事假期限一般在3天以内,最多不得连续超过7天,全年累计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无特殊情形连续请事假期限超过30天的,按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处理。

事假期限在3天以内的,按请假日所占当月实际工作日比例扣发月基本薪金(即基础薪金、岗位津贴、奖金、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和伙食补贴六项之和,下同);事假时间在4天及以上的,按上述标准另追加扣除10%,直至扣除当月全额薪金。专任教师依据此原则扣发月基本薪金(即基础薪金、知识价值津贴和岗位薪金三项之和,下同)。    

    (二)病假:指教职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本人申请并获批准的假期。病假期满上岗三个月内因相同病因需要休病假的,前后病休时间合并计算。

    病假最长不超过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终止期限。休病假超过3个月,如因健康原因不适宜继续履行岗位职责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

    休病假在5天以内的,按请假日所占当月实际工作日比例扣发奖金、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三项,专任教师按比例扣发岗位薪金一项;休病假630天的,按请假日所占当月实际工作日比例扣发岗位津贴、奖金、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四项,专任教师按比例扣发岗位薪金和知识价值津贴两项;休病假在31天以上的,只发放基础薪金一项。

    (三)探亲假:教职工探望异地配偶、父母的假期属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原则上应安排在学校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进行;工作时间一般不安排探亲假,确有特殊情况需要探亲请假的,按事假对待。

(四)婚假:按法定年龄结婚的教职工,婚期不在寒、暑假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的,可享受3天婚假;再婚的可享受两天假期。婚假期内,不扣薪资。

(五)丧假:教职工的主要供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去世,可给予3天丧假。丧假期内,不扣薪资。非上述主要供养亲属去世,确需本人处理丧事的,按事假对待。

(六)产假:指育龄女教职工计划内生育,按国家有关政策应享受的假期。

1、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属多胞胎的,每多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与寒、暑假连接时,连续计算为产假至寒、暑假期满。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须持医院证明请假,按病假续假。

产假规定期内,发放全额月基础薪金及奖金、津贴、各类补贴的40%。如按上述标准计算,少于本人全勤月总收入50%的,按50%标准计发。非全日制职工在产假期间可给予适当生活补贴。

2、产假期满后幼儿周岁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天两次每次不超过半小时的哺乳假。哺乳假以不影响工作为前提。

(七)计划生育假

1、人工流产假: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酌情给予714天假期;怀孕3个月及以上流产的,酌情给予1521天假期。

2、节育手术假:教职工采用医疗方式做节育手术(包括放、取宫内节育器,结扎输精、输卵管,终止妊娠等),可根据有关规定休假。

教职工的计划生育假期,按病假对待。

(八)工伤假:教职工因工作负伤,经鉴定为工伤且必须治疗休养的,经批准按规定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视同出勤,停工留薪期限,视伤情最多不超过12个月。

(九)公假:教职工经学校或学校授权所在工作部门批准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国家和社会义务、学校公派事务(含参加会议、进修学习、学术交流等),按公假对待。公假期间视同出勤。经批准外出未达到公派事务目标要求的,视情节扣发部分或全额薪金。

第十一条  专任教师在聘期内完成岗位考核全部规定目标的,可申请增补所扣发休假期间的薪资。

 

第四章  假期计算

第十二条  各类假期均包括国家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连续计算,不顺延;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均应一次性使用,不累计;病假按全天计算,不设半天假。

第十三条  假期日薪资数额,按当月实际工作日计算。

 

第五章  请假审批

    第十四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教职工请假1天的,由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报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二)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3天(含3天)以内的,由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批。

    (三)教职工请假3天以上的,由所在工作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管理部门审核,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四)工作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请假,由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审批,并在人事管理部门备案。

    (五)教师因特殊原因请假确需调课的,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因私请假,必须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除特殊情况,原则上不接受口头请假。

    (二)教职工请假均应填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后,请假条一式两联分别留存人事管理部门和工作部门。做好工作交接后,方可按批准假期休假。

(三)教职工请事假连续超过3天的,报批时应如实出具书面事由。

(四)请病假须凭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因患紧急病症或在外地生病时,可就近诊治并及时口头请假,凭医疗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连续病休两个月以上的,病愈上班时须由就诊医疗机构出具康复证明,经人事管理部门及工作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上岗。在外就医的,必要时需复核复诊。

(五)教职工请婚假、丧假、产假时,应到人事管理部门履行登记核准手续,凭婚、丧、产假通知单办理审批手续;请婚假时应持结婚证(领取结婚证三个月内可享受婚假)、请产假时应持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册(准生证)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续假和销假

教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休假的,可不违反制度、不影响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申请续假。续假审批权限和程序与初次请假相同。续假申请应在休假期满前一天提出。

教职工休假期满后,应及时依照审批权限,到相关部门履行销假到岗登记手续。

 

第六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续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批准而擅离职守者。

(二)请假期满逾期不归,或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不按时销假者。

(三)寒、暑假或国家法定节假日期满不按时返校工作者。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符合事实,弄虚作假欺骗组织者。

(五)未经批准在外兼职、兼课者。

(六)不服从学校因工作需要做出的组织调动决定,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或无故拖延者。

(七)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3次,或无故不参加重要工作会议、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2次,以及教师未履行调课、请假审批手续无故缺课1次(2节课),按旷工1天处理。

(八)未履行审批手续、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学习进修者,以旷工论处。

(九)在职在编人员(即承担学校工作任务的)在外培训学习、参加会议、调研交流等结束后,不按期返校工作,或以学习、调研为借口弄虚作假,随意外出擅离职守者,按旷工处理。

(十)其他无正当事由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可按旷工论处。

第十八条  旷工处理

旷工1天,扣发当月全额奖金,专任教师扣发全额岗位薪金;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两天,扣发全额津贴、奖金、补贴;当月连续或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者,原则上按规定予以解聘。

教职工旷工,同时按照《教职工行政处分管理办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值班、加班管理

第十九条  在固定时间、固定岗位,或者固定场所轮流值守,从事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属于值班。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教职工值班,教职工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值班依据学校值班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各工作岗位坚持岗位目标责任制原则,依据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制定相应工时制度,按工时制度实行换、轮休。正常工作时间外,原则上不得安排计酬加班;因特殊情况,属学校或工作部门统一安排的紧急、突发、超额工作任务,确需占用教职工休息时间的,应事先由工作部门报人事管理部门审核,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安排计酬加班。

第二十一条  值班、加班情况,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考勤,按月报人事管理部门依照规定标准单独发放值、加班劳务补贴。属科研项目任务需要值、加班的,不在此列。

人事管理部门对值、加班考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工作部门应加强教职工劳动纪律教育,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断完善部门考勤管理制度和奖惩机制。

第二十三条  考勤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应由主要领导分管考勤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本部门教职工出勤签到、登记和汇总上报工作。考勤表上报前应在本部门进行公示,并于每月3号前上报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工作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考勤管理制度,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对全校考勤情况进行监督,不定期抽查。凡出现出勤与考勤记录不符或弄虚作假情形的,由人事管理部门视情节报请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必要时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教职工考勤结果纳入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范围,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工作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执行的《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和《西安外事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同时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结合学校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