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保证就业工作公正、公平和有序进行,保障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专科(高职)层次毕业生。
第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坚持依法行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面向基层,公平竞争和择优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学院坚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采取学院和系部推荐、顶岗实习单位优先选聘、用人单位招聘,学生自主择业等方式,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落实毕业生就业单位。
第五条 学院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农村、新兴城市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工作。
第六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很强的综合性工作,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备受社会关注,直接反映学院人才培养质量、影响学院的声誉,各级领导和全体教职工务必高度重视,各负其责,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各系部、党政办、招办、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就业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主要职责: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确定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制定工作细则;指导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研究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建立科学有效的就业服务体系。
2、组织和开展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3、多渠道、多形式建立校企合作关系,积极拓展就业市场。
4、负责学院就业网站的管理、更新,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5、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组织、接待用人单位,安排毕业生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6、做好就业协议书和就业证明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做好毕业生就业数据的上报、就业报到证的办理及毕业生派遣等相关事项。
7、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和汇报,以及跟踪调查、分析研究和毕业生就业评估工作。
8、负责联系、指导、检查、督促各系就业工作的实施,及时向就业主管部门呈报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并提出改革、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9、安排专人负责毕业生报到证的申领、管理和发放工作。
10、做好毕业生档案的最后审查、整理、装袋及传递单的填写,在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及时做好档案的邮寄工作。
11、负责就业工作日常文件的起草、打印、收发及就业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 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系主任或总支书记担任组长,成员由系办主任、系秘书、学生科长、毕业班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主要职责:
1、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系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负责做好毕业生就业教育、指导和管理工作。
3、积极开辟就业渠道,拓展就业市场,及时公布就业信息。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会及其他形式的供需见面活动。
5、做好本系毕业生的资格审查、生源审核统计与上报工作。
6、做好本系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书的发放、鉴定工作。
7、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完善工作;及时回收、审核、整理、上报就业协议书、就业登记表等就业材料,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展情况的统计。
8、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数据库建设、资料上报及就业报到证的发放、登记工作。
9、做好本系招生就业工作总结。
10、完成学院布置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教育
第九条 就业指导是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毕业生了解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掌握正确的择业方法、技巧,保障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必要手段。学院将就业指导课纳入正常教育教学计划,让学生系统地从就业政策、就业程序、就业心理等方面接受指导教育,作好求职与就业的思想准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服务。
第十条 就业指导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适,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职业生涯规划、创业与角色转换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掌握,采取不同形式。
第十二条  就业指导课作为公共选修课,列入教学计划。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应认真抓好就业指导课程的落实、检查和教学研究活动,不断提高就业指导课的质量。同时结合就业形势和专业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就业指导与咨询活动。
第十三条  就业指导必须与思想教育相结合。在整个就业指导工作过程中,必须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教育与引导:
1、加强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分析就业形势,正确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确立正确的择业目标,进行正确的就业定位。
2、加强择业道德教育,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去,到艰苦的地方去,走与实践相结合的成才之路;引导毕业生树立义务和权利统一观,自觉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向用人单位展示自己高尚的思想道德素质。
3、加强专业思想教育,引导毕业生牢固树立科教兴国、科教兴苏观念,自觉到基层建功立业。
4、加强角色转换与创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正确认识学生角色与职业角色、学院环境与社会环境的差异,正确认识和对待各种社会现实问题,树立立足基层、艰苦创业、竞争进取、开拓创新观念。
5、加强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引导毕业生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学院和社会的稳定,给母校留下优良的传统和作风,给师弟师妹留下好的榜样,给老师留下欣慰,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自觉文明离校。
6、加强毕业班党员的党性教育,引导毕业班党员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配合学院和系部做好毕业班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第四章  就业信息、推荐表、协议书管理
第十四条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应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加强与各地劳动人事部门、企业的联系,及时掌握人才需求信息。
第十五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应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向毕业生公开发布就业信息。就业工作人员不得截留或者拖延、遗漏就业信息。
第十六条 《宿迁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称“就业推荐表”)是反映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应按照就业推荐表的要求如实填写表中有关栏目,各系应根据毕业生个人的学习、表现情况,认真填写鉴定内容和推荐意见。经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鉴证和加盖公章的就业推荐表为学院向用人单位介绍推荐毕业生的正式凭据。
第十七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文书和学院上报就业统计的凭据,由教育部统一印制、学院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管理。就业协议书一式两份,每人一套。毕业生个人不得自制、复印。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向各系发放就业协议书时,必须履行清点、登记和签收手续。各系发放就业协议书时,由毕业生个人领取、签收。毕业生应妥善保管好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不慎遗失损坏的,须由个人提交申请、说明情况,经辅导员和系主任核实、签字,学院就业指导中心审查后方可补领(或换领)。毕业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多份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人员在推荐毕业生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公正、平等、公开和优生优荐的原则,热情为毕业生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应履行以下程序:
1、毕业生持学院签发的就业推荐表,通过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2、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对符合就业政策规定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将就业协议书送达(寄送)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本人,并编制就业方案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3、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学院上报的毕业生就业方案后,统一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4、学院根据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的就业方案,发放就业报到证、办理毕业生户口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转移、寄送毕业生档案,毕业生凭就业报到证到就业单位报到。
第二十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应经过慎重考虑,并遵循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就业政策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就业协议书无效。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又放弃到该用人单位就业,属于违约行为。毕业生因个人违约要求换发就业协议书的,按以下手续办理:
1、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同意该生的书面请求;2、个人提交申请报告,说明违约理由;3、辅导员、学生科长、系主任签署意见。
 
第五章  就业工作纪律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循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各项规定,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公开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种规定,公开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公开就业工作程序和就业计划的审批结果。对所有毕业生平等相待,热情服务,并接受师生、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从事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恪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要求做到:
1、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毕业生,并按照有关的就业政策和规定推荐毕业生;
2、增强服务观念,热情、耐心地向毕业生宣传解释就业政策,深入细致地做好毕业生的思想工作;
3、热情接待用人单位代表,如实介绍毕业生的情况,认真组织安排好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
4、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应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关于大学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纪和择业道德。努力做到:
1、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和贯彻国家的就业政策和法规,自觉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区去建功立业;
2、遵守择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不欺、公平竞争、守信践诺、文明礼貌;不用非正当手段获取就业协议书,不涂改学业成绩,不制作假证明、假证书、假材料,不说谎话,不随意毁约,不做有损他人或学院声誉的事;
3、遵守学院实习管理规定,联系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实习教学秩序为原则,离开实习点去参加面试必须经过请假手续,不得以求职择业为由私自离开实习单位。
 
第六章  就业工作考核评估
第二十五条 就业工作考核评估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质量的必要手段。有关部门和各系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第二十六条 就业工作评估的内容包括以下四项:
1、组织领导:机构建设、领导重视程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2、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和设备。
3、工作内容:规范化管理、就业指导服务、市场建设。
4、工作成效:就业率、满意度和就业工作创新等。
第二十七条 就业工作考核评估,由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考核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如与国家和江苏省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