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维护我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促进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的蓬勃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院党委、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责任主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负领导责任。
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学院党委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二)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组织制定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理论、方针、政策和党纪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组织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各单位、各部门党政负责人廉洁自律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制度,对学院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校务公开,防止独断专行和严重官僚主义问题的发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防止和纠正干部任用上的不正之风。
(六)重视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人员,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检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对本院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七)每半年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听取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专题汇报,根据实际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要求。
第六条 学院党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党委书记对本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领导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工作,根据上级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本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及时研究部署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的责任。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制度的落实。
(三)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决纠正领导班子内部各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错误行为。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四)坚持言传身教,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时时处处起模范表率作用。
(五)党委书记对涉及本院领导干部重大案件线索的信访件要亲自阅批、督办,对关系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案要案查处工作要亲自部署,及时排除阻力和干扰,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六)党委书记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并主持召开学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要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参加所在党支部的民主生活会,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党委书记要检查领导班子成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廉洁从政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七条 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院长对学院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行政领导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院长在全面负责学院的行政管理和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中,要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抓校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教育和督促各职能部门秉公办事,依法 行政。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弘扬正气,反对和制止在人事、招生、基建、采购、职称评聘、收费、资金使用、教学服务、后勤服务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不正之风。
(三)重视抓好制度建设,对学院财务工作、行政、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维修)、资产管理、招生、培训、就业等重要部门、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对制度的执行和落实。
(四)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院的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坚持集体讨论,民主决策。坚持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坚持艰苦奋斗,反对奢侈浪费。
(五)带头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保持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党委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职责范围分别协助党政一把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并对分管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指导分管单位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检查分管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部署、计划和要求的情况,促使工作取得成效。
(三)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对分管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解决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纠正不正之风,按规定向学院党政一把手报告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涉及本人分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发生违规违纪问题的调查和处理。
(五)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教育并管好自己的家庭成员和身边的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法违纪和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各系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党风廉政建设中要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学院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定期检查和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单位的落实。
(二) 要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准则、规定和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开展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抓好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 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发现本部门、本单位存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和部门不正之风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反映,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领导和支持本单位纪检委员的工作。
第十条 学院纪委在组织协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责任:
(一)学院纪委根据上级党委、纪委和学院党委的指示要求,研究提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草拟加强和完善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配套制度,经学院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
(二)协助党委开展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监督、检查学院各单位、部门及各级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报告和责任追究的规定,抓好党政领导干部的廉政考核和责任追究。
(四)及时总结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阶段性工作,每半年向学院党委和上级机关报告一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重要事项,突发事项随时报告。
(五)学院纪委书记协助党委抓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对学院纪委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研究制定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调查了解掌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主动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汇报;落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指示和意见;抓好纪检监察部门自身的思想和作风建设;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瞒案不报或压案不查时,要承担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系部党政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二条 学院和各系部党政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上一级党委、纪委。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结合起来,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定期向院党委、院行政领导报告。要将纪检监察部门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履行监督检查的情况作为对纪检监察部门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七 条学院及各系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和本规定,按照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 如有违反规定被追究责任的,被追究人单位必须写出情况报告,责任人同时写出书面检查,并按责任内容作出自查,一并交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
(二) 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对责任追究事实认定以后,向院党委或院行政提出处理建议;
(三) 学院研究决定后,填写《责任追究登记表》,连同情况报告、自查材料和学院处理意见书一并存入廉政卷宗备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评议制度。评议采取自评、群众评议和组织检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自评。各系部每年对本单位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对照责任内容进行自评。
(二) 群众评议。定期组织群众对学院领导班子和党政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评议。各系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每年底要接受本单位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的评议。
(三) 组织检查评议。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院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对照责任内容对各系部进行评议。
第二十条 建立群众举报制度
(一) 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包括电子信箱),由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二) 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制群众的检举、控告。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及其亲属。对打击报复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视其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惩处。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表扬、鼓励和奖励。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领导其他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办公室等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办公室,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办公室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